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8號
- 原告
-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致成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瑤婷、藝術廣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術廣場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鄭瑤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藝術廣場公司應給付原告1,08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被告鄭瑤婷、藝術廣場公司間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數項標的間屬競合關係,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