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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蘇錦秀

原 告
蓉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吳宜珊律師
被 告
錠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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