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0號
- 原告
- 歐德名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玉玲
- 被告
- 陳黃寶鋒
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
張變更分配表而增加之數額為準。而原告自承向被告借貸所應償
還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7,740,000 元,此部分被告依分配表
所得分配之數額則為13,500,000元,故超過5,760,000 元;加計
分配表所列發還被告之8,578,282元,合計共14,338,28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192 元
,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