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7號
- 原告
-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高育00000
- 原告
- 陳美滿
- 原告
- 蔡美惠
- 原告
- 唐新民
- 原告
- 唐葆真
- 原告
- 張國煒
- 原告
- 吳至知
- 原告
- 吳曉雲
- 原告
- 黃莉蓁
- 原告
- 黃書明0
- 原告
- 吳桂月
- 上列原告12人
- 共 同
- 訴 訟 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 被 告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 法 定代理 人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2,789元(各原告於起訴狀附表請求金額合計應為163萬2,789元,而非附表「小計」欄所載163萬2,7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