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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雲河商行
法定代理人
李叔翰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筑瑄律師
被告
賴銘淵
被告
福元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柏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5,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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