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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張聰明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靖軒律師
被告
潘重儒
被告
重儒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李淑誼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貳萬伍仟零參拾伍元(計算式:鄰近相似條件之房屋於起訴前1年內之交易實價登錄平均單價126,678元/坪*建物總面積26.247925坪=3,325,0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二項請求積欠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陸萬陸仟元;第三項請求違約金部分則屬於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合計參佰參拾玖萬壹仟零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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