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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聖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淇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沈孟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高盛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1,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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