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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5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李展平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羅國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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