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蕭佩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裕國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並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4所載事項。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亦有明定。另按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且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事項,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如附表編號4所載事項,俾本院送達予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所依據之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並應具體載明條號及其內容)。   2 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與原告提出之支票發票人欄公司名稱不一致,請查明被告是否應為「華裕國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並更正起訴狀所載被告為「華裕國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又經本院查詢公司登記資料,顯示「華裕國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並選任「戴昌勝」為清算人,尚未清算完結。 3 經本院查明被告「戴昌勝」已改名為「鄭杰宇」,其住所為「高雄市○○區○道路00號0樓」,請於起訴狀補正「華裕國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如上址,並補正兼法定代理人「鄭杰宇」及其住所。 4 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及補正狀(含證物)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