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孫曉青

  • 當事人
    凱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寀麗創意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凱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泰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寀麗創意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查原告依兩造之社交獎勵功能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提起訴訟,而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系爭合約書第11條第1項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琬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