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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惠娟即元泰油漆工程行黃國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傅上華 被 告 王惠娟即元泰油漆工程行 黃國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㈠ 第2頁第25行至第27行(事實及理由欄貳、四) ...。本件借款人即被告鼎冠公司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許沅傑應負連帶責任,... ...。本件借款人即被告王惠娟即元泰油漆工程行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黃國勛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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