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8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上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昱均律師
被告
黃立中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3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321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於113年1月18日判決後,該事件當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4年4月16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726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基此,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1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鑑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