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周傑偉即晉鴻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周傑偉即晉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28,680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8,6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594元(計算式:13,771元-13,177 元=594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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