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4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周柏成
- 被告
- 享邑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和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享邑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享邑公司)、郭和讓(下
與享邑公司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享邑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邀同郭和讓為其
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分2筆撥款
,如附表編號1、2所示)、50萬元(分2筆撥款,如附表編
號3、4所示),約定借款期間均為自同年月20日起至113年1
2月20日止,借款利率均按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
百分之6.47(截息時利率如附表各編號「週年利率」欄所示
),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嗣享邑公司就附表
編號1至4所示借款,僅依序繳納本息至112年3月19日、同年
5月20日、同年3月19日、同年5月20日,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103萬6,816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尚
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清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
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催放帳戶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
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4至27、41至44頁)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
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萬1,296元,應由被
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95萬元 65萬6,662元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7.87% 自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5萬元 3萬4,554元 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7.96% 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40萬元 27萬6,488元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7.87% 自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10萬元 6萬9,112元 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7.96% 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03萬6,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