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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62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被告
貴金影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謝念華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前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114年1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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