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蘇泰榮
- 上訴人余崇榮、齊茂吉、王畹菁、曹峻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57號 上 訴 人 余崇榮 齊茂吉 王畹菁 曹峻銘 王浚人 吳麗卿 謝昊承 邱文卿 林彩靜 蘇泰榮 盧雪燕 邱文慧 邱晴薰 江柏齡 吳美杏 陳起偉 劉紋秀 葉鳳凰 吳偉國 簡淑玲 周宏遠 馬嘉穎 李婉惠 林美瑩 陳昭惠 陳純純 雙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辰、陳美莉、黃閔瑋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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