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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筠雅

上訴人
阮文豪
被上訴人
祜華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又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1,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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