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8號
- 原告
- 文心廣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曉甄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日昌律師
- 被告
- 陳梅子
- 被告
- 陳國吉
- 被告
- 賴陳富子
- 被告
- 陳美珠
- 被告
- 王佩雯
- 被告
- 陳青珮
- 被告
- 陳秀琳
- 被告
- 陳欣曄
- 被告
- 陳炳達
- 被告
- 陳詩佩
- 被告
- 李淑惠
- 被告
- 陳曾鈺
- 被告
- 陳金葉
- 被告
- 陳泰璁
- 被告
- 陳昱淵
- 被告
- 陳美霖
- 被告
- 陳廷喜
- 被告
- 陳美旭
- 被告
- 陳林秀菊
- 被告
- 陳聰敏
- 被告
- 陳聰賢
- 被告
- 陳明珠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冠蓁
- 被告
- 陳俊宏
- 被告
- 陳威呈
- 被告
- 陳威宇
- 被告
- 林振明
- 被告
- 林振義
- 被告
- 鄭林春子
- 被告
- 蘇林麗華
- 被告
- 江素真
- 被告
- 江素惠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榮
- 被告
- 江定澤
江忠憲
高江秀鳳
黃陳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以估算占用面積而繳納裁判費,惟經地政機關實地測量並繪製複丈成果圖後,原告更正起訴聲明為:㈠被告陳國吉應自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逕稱其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建物遷出。㈡被告應共同將124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9月28日繪製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房屋A1部分10.58平方公尺、增建B部分4.11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被告應共同將129地號土地上如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房屋A2部分47.85平方公尺、房屋遮雨棚C部分0.73平方公尺、遮雨棚D部分0.4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見本院卷二第332頁)。而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1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3萬6,600元(見本院卷一第254至256頁),而上開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之A1、B、A2、C、D部分之面積合計63.71平方公尺(10.58+4.11+47.85+0.73+0.4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萬1,786元(36,600×63.71)。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金額2萬3,770元(見本院卷一第10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6元(24,166-23,7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