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0號
- 上訴人
-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智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鑫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見本院卷第25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