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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江哲瑋

  • 原告
    聶凡綺
  • 被告
    森旺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吳中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聶凡綺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複代理人 曾秉浩律師 被 告 森旺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中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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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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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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