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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0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江哲瑋

原告
聶凡綺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複代理人
曾秉浩律師
被告
森旺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中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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