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2號
- 上訴人
-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光宏
- 被上訴人
- 林賜玉
王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682號
王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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