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高雅敏
- 當事人尤淑麗、尤淑婧、尤永清、尤瑋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尤淑麗 尤淑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被 告 尤永清 尤瑋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5 年1 月7日下午5 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 年12月31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時間較原預期者為長,致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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