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 抗告人
-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抗告人
- 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瑋克
- 訴訟代理人
- 曾增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宗聖律師
- 抗告人
-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arsten Nilesen
- 訴訟代理人
- 黃立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超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良彬、吳玉成、蔡宏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