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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蘇怡文
  • 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 上訴人
    白青蓉即白珮瑩
  • 被上訴人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白青蓉即白珮瑩 被 上訴人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並於114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 上訴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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