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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蘇怡文

上 訴 人
白青蓉即白珮瑩
被 上訴人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並於114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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