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台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珮如
- 被上訴人
- 李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詳本院112年度補字第327號裁定所載),應徵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