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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江哲瑋

上 訴 人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被上訴人
向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2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遂於112年6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2年6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8頁),現逾期已久,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0至198頁),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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