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 原告
- 歐德名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玉玲
- 被告
- 陳黃寶鋒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3 日命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雖於同年月5 日送達,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及繳費答詢表可憑,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