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 原告
- 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鍾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 被告
- 張清松
- 被告
- 張清源
- 被告
- 張鄭美華
- 被告
- 張連守
- 被告
- 張永富
- 被告
- 張正基
- 被告
- 張秀芬
- 被告
- 張玉琴
- 被告
- 楊張金枝
- 被告
- 張聰明
- 被告
- 張添壽
- 被告
- 張澤洋
- 被告
- 張明輝
- 被告
- 張賀子
- 被告
- 李張美鳳
- 被告
- 潘張桂蘭
- 被告
- 張岫均
- 兼上六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三項關於「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伍拾貳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