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 原告
-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鄧筑双
- 訴訟代理人
- 張進豐律師
- 被告
- 李景美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確定,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