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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劉逸成

上訴人
陳雪玲
上訴人
陳顯宗
上訴人
陳正義
上訴人
陳賜平
上訴人
陳志成
上訴人
陳鴻誌
上訴人
林粉
上訴人
陳嬌絨
上訴人
陳賢德
上訴人
陳學孟
上訴人
陳啟毓
上訴人
陳建融
上訴人
陳姿穎
上訴人
陳美惠
被上訴人
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勛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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