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游思修即游文發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游子萱即游文發之繼承人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及聲請人游
思修代理人 李怡婷即游文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艾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87NX-0000283-4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