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楊奕威
- 代理人
- 許雅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群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群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98-NF-0000005~98-NF-0000005 1 100,000 2 98-NE-0000023~98-NE-0000032 10 100,000 3 98-ND-0000030~98-ND-0000043 14 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