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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楊奕威
代理人
許雅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群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群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98-NF-0000005~98-NF-0000005 1 100,000 2 98-NE-0000023~98-NE-0000032 10 100,000 3 98-ND-0000030~98-ND-0000043 14 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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