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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蘇錦秀

聲 請 人
郭佳蓉即昭宏食品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或到期日 (民國) 支票 小小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科分公司 昭宏食品商行 郭佳蓉 371,448元 PB1521221 111年10月28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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