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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徐美惠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徐燕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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