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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方鴻愷

聲請人
吳佳郁即高慶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金永睿精密有限公司  羅家榆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高慶企業社 135,763元 3871235  1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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