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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佳美義肢輔具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鍾以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10,000元 GB0002994 民國1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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