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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趙彥強

  • 當事人
    柯志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柯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玥彤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1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潘方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柯志明 49,322元 ZI7689604 11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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