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柯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1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潘方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柯志明 49,322元 ZI7689604 11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