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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柯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1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潘方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柯志明 49,322元 ZI7689604 11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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