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8號
- 聲請人
- 晉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秋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2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逸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張淑蘭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晉福營造有限公司 495,626元 SH0144458 1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