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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蔡子琪

聲請人
銓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敏
代理人
連鵬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投復興崗分行  何根財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崗分公司 國防大學 280,000元 0000000 1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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