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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銑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黃連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司 銑剛工業有限公司 75,075元 AU0000000 111年5月5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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