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424號
- 聲請人
- 林勝川
- 代理人
- 周玉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公告所示之億東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除字第372號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乙節,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重複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