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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瀞儀

聲請人
鄒克蘭即黃道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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