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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劉逸成

聲請人
張森茂
代理人
蔡宏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金都旅社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金都精緻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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