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2號
- 聲請人
- 張瓊文
- 代理人
- 蔡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金都旅社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金都精緻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85-NX-000003 70000 85-NX-000004 70000 85-NX-000005 70000 85-NX-000006 70000 85-NX-000007 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