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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方鴻愷

聲請人
張瓊文
代理人
蔡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金都旅社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金都精緻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85-NX-000003 70000 85-NX-000004 70000 85-NX-000005 70000 85-NX-000006 70000 85-NX-000007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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