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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簡志豪
代理人
王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9NF-00000086-3 1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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