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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新楣

聲 請 人
阮淑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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