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號
- 聲 請 人
- 阮淑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除字第5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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