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陳銘國
- 原告合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素蓮、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合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代 理 人 莊素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9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祥原工業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倪陳寶桂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合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6,250元 PN0000000 11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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