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4號
- 聲請人
- 王泳振即振台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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