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7號
- 聲請人
- 劉明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